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文件有效期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须在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或申请延期。《办法》自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规划新建(含政府规划迁建)、改扩建、现有在建的煤炭洗选项目,不含焦化、钢铁、化工等配套建设的洗选车间。
《办法》对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备案、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标准化评定等管理环节及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规范。其中明确,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资源开发、城市建设、国土空间规划、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要求;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的洗选工艺及设备,电耗、水耗、介耗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符合环保要求,洗水应达到洗水闭路循环最低等级,实现动态平衡。
《办法》明确,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应满足规模化水平,新建、改扩建后洗选项目洗选能力应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煤矿建设配套洗选项目或联营选煤厂,提高煤矿配套率。新建、改扩建社会独立洗选项目应有稳定煤源,并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新增产能的200%。
此外,我省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对洗选企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